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台北市政府訂頒花市管理要點第二條、第十四條及本會訂定之管理規章第三條、
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展示區為台北市建國假日花市自治會第六區為推廣區範圍。
第三條 推廣區之展示範圍規劃及執行由本會推廣教育組負責,其規劃經送理事會或理事主席核可
後實施。
第四條 推廣區內得設置本會服務中心〈台〉,茶水供應區,園藝休閒區和時令花卉專櫃及貴賓區。
〈除執行專案展覽時除外〉
第五條 推廣區以展示為主,展售為輔,並視實際需要得配合展示主題設 置展售專櫃。
第六條 推廣區應配合展出主題舉辦講習會或花卉推廣之相關服務。
第七條 申請全場展示,需備妥參展之申請書及規劃圖送至推廣教育組,於3月、6月、9月、
12月理事會會議審核。
第八條 參加展示展售者應遵守下列規定辦理:
第九條 推廣區依下列規定酌收費用,作為本會花卉推廣教育贊助經費使用。
1.純展示而非營利性相關之宣傳得免費或由本會貼補運費。
2.附有商業宣傳及營利性者比照展示專櫃計費。
1.展覽區兩旁每單位一天2,300元。
2.展覽區中央皆為每單位一天2,300元。
第十條 展示 、 展售位置圖由推廣教育組制定並事先通知參展者,於展出 前一天在現場公佈。
第十一條 推廣區現場佈置時推廣組應派人在場督導。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者,視情節輕重列入記錄作為下次申請參展准、否之參考,並依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 推廣區之管理除本辦法規定外,悉依本會管理規章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臻是一得由推廣教育組簽報理事會或理事主席裁決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定於七十六年九月十二日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