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台北市政府訂頒花市管理要點第二條、第十四條及本會訂定之管理規章第三條、
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展示區為台北市建國假日花市自治會第六區為推廣區範圍。
第三條 推廣區之展示範圍規劃及執行由本會推廣教育組負責,其規劃經送理事會或理事主席核可
後實施。
第四條 推廣區內得設置本會服務中心〈台〉,茶水供應區,園藝休閒區和時令花卉專櫃及貴賓區。
〈除執行專案展覽時除外〉
第五條 推廣區以展示為主,展售為輔,並視實際需要得配合展示主題設 置展售專櫃。
第六條 推廣區應配合展出主題舉辦講習會或花卉推廣之相關服務。
第七條 申請全場展示,需備妥參展之申請書及規劃圖送至推廣教育組,於3月、6月、9月、
12月理事會會議審核。
第八條 參加展示展售者應遵守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初始申請者必須備妥申請表格及相關資料,親送至本會,並攜帶身分證正本核對。
- (二) 申請案件審核時間至少為一個月,期滿送理事會審查,審核資格認定須通過理事會,始可參加展示展售。
- (三) 本區各週均有主題內容,合乎參展主題者,本會優先安排展售位置。其餘位置,未合乎主題者,以抽籤方式,
決定展售位置。抽籤時間為活動前一週之星期六上午11:30,於本區服務台辦理,逾時以棄權論。
- (四) 參展者應於開市日上午九時前完成佈置,以供媒體採訪拍攝以利宣傳。
- (五) 展售品擺設不得逾越規劃,展示展售者需自行準備桌板、腳架、桌布、椅子等,展售品需排列整齊美觀。
- (六) 參展者不得有轉租、轉讓、分租之行為。
- (七) 展出產品不得與原登記項目不同,或非花卉園藝生產之相關產品。
- (八) 展出產品若有意出售應公開標價、標示品名,並不得有叫賣行為及欺騙顧客不實之行為。
- (九) 參展者借用公用物品應於展出前填具物品借用單,並於展示結束時如數歸還。
- (十) 設計展出時應送設計簡圖,以不要求本會負擔費用為原則。
- (十一) 展出品需具展出價值和水準。
- (十二) 參展業者應主動了解本會所能提供之服務,做好展出前之準備。
- (十三) 參展者需具熱忱合作和責任感。
- (十四) 收市後應將場地收拾整潔。
- (十五) 收攤時參展業者須配合於收拾好商品後車輛再行進場載貨。
第九條 推廣區依下列規定酌收費用,作為本會花卉推廣教育贊助經費使用。
1.純展示而非營利性相關之宣傳得免費或由本會貼補運費。
2.附有商業宣傳及營利性者比照展示專櫃計費。
- 〈三〉、大型展覽或特殊狀況,由本會推廣教育組提理事會專案處 理。
第十條 展示 、 展售位置圖由推廣教育組制定並事先通知參展者,於展出 前一天在現場公佈。
第十一條 推廣區現場佈置時推廣組應派人在場督導。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者,視情節輕重列入記錄作為下次申請參展准、否之參考,並依規定如下:
- (一)限制再申請參展期限分別為:
- (二)毀損公物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 (三)依規定時間未進場者除費用照繳外,並拒絕進場,空位由推廣組另行安排。
- (四)參展攤位有轉租、轉讓、分租等情形,經查屬實除立即徹出外,費用照收,並一年內不得申請參展。
第十三條 推廣區之管理除本辦法規定外,悉依本會管理規章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臻是一得由推廣教育組簽報理事會或理事主席裁決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定於七十六年九月十二日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